證監會 “投資者保護o明規則、識風險”案例(四)

2017-12-26 12:14:04

證監會 “投資者保護·明規則、識風險”案例

非合格投資者的“危險遊戲”

中國證監會 www.csrc.gov.cn 時間:2017-09-15  

   私募投資基金(以下簡稱私募基金),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以非公開方式向投資者募集資金設立的投資基金。私募基金的組織形式有契約型、公司型與合夥型。

  近年來,我國私募基金行業蓬勃發展,已成為支持多層次資本市場發展的重要力量,但非法集資、兌付危機、違規宣傳、違反投資者适當性制度等風險事件也開始顯露。其中,以金融創新名義,變相突破合格投資者底線标準的案例陸續湧現。由于證監會《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私募辦法》)明确規定了私募基金合格投資者的标準,即具備相應風險承受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于單隻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于100萬元等,一些公司為規避監管規定,采用多種方式,試圖突破合格投資者的相關标準。

以投資者王某的案例為例。2014年,某基金公司向王某銷售了有限合夥型基金産品,王某實繳出資金額僅30萬元,投資于單隻私募基金的金額低于100萬元。該基金公司向非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的行為違反了《私募辦法》第十一條私募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的規定,證監會決定給予警告,并處以頂格3萬元罰款。


還有一起通過私募産品收益權拆分轉讓概念,規避合格投資者标準的典型案例。“XX為互聯網金融平台,通過其網站、APP等形式提供所謂收益權轉讓服務。具體模式是,“XX的運營商C公司通過其全資控股的D公司,作為合格投資者,先行購買相關私募産品;然後,由D公司将其持有的私募産品收益權拆分後,通過“XX轉讓給注冊用戶,注冊用戶還可以通過“XX再向其他注冊用戶轉讓收益權。“XX設定的投資金額起點分别為1000元(固定收益類)和1萬元(權益類)。此外,按照D公司和投資者簽署的《收益權轉讓協議》約定,私募産品的風險和收益在轉讓後均由受讓方即投資者承擔。後某證監局認定C公司違反《私募辦法》規定,構成向非合格投資者開展私募業務、違規轉讓私募基金等私募産品份額、單隻私募基金投資者人數超過法定上限等違法行為,并對C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相關管理人員依法采取了行政監管措施。而本案涉及的許多投資者也遭受了不同程度的損失,該案也引發了多起投資者投訴。


  私募基金産品具有高風險屬性,需要具有一定風險識别能力和承擔能力的投資者才能購買。而在上述案例中,相關投資者承擔了超越自身能力的風險。如王某僅出資30萬元就購買了要求投資門檻為100萬元的私募基金産品;案例二中,私募産品拆分轉讓後,其風險均轉移給了投資者。可以說,上述行為均降低了合格投資者門檻,讓部分風險識别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較弱的投資者承擔了本不應該承擔的風險。

  通過上述案例,提醒投資者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一、要量力而行。私募基金投資具有高風險的特點,對投資者風險識别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要求較高。《私募辦法》也明确規定了私募基金合格投資者的要求,除單隻私募基金投資額不低于100萬元外,同時單位淨資産不得低于1000萬元,個人金融資産不得低于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少于50萬元。投資者要從自身實際出發,量力而行,對照私募基金合格投資者标準,判斷自己是否能夠投資私募基金産品,在滿足合格投資者标準的前提下,再選擇與自己風險承受能力相匹配的産品。

  二、要摸清底細。隻有在基金業協會依法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才能向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建議投資者在購買私募産品前,先通過基金業協會網站(www.amac.org.cn),了解該機構是否已經在基金業協會登記,切忌通過非法渠道購買。同時,還可以多方了解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往業績情況、市場口碑以及誠信規範情況等。

  三、要細看合同。基金合同是規定投資者與私募基金管理人之間權利和義務的重要文書。建議投資者在查看合同時,注意合同是否符合基金業協會發布的《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要注意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是否合理,合同是否完整、是否存在缺頁漏頁等異常情況,要仔細閱讀條款,對于不懂的概念、模糊的表述應當要求基金管理人進行解釋或說明,切勿被各種誇大、虛假宣傳忽悠、蒙蔽。對一式多份的合同,還應檢查每份合同内容是否完全一緻。此外,還要特别警惕類似于案例二中C公司這樣披着金融創新外衣的違規資金募集。投資者在通過互聯網平台購買金融産品時,應仔細閱讀相關産品介紹,了解買的是誰的産品、到底與誰簽約、資金劃到何處及具體投向等。如發現異常,應及時咨詢基金業協會或監管部門。

  四、要持續關注。投資者在認購私募基金産品後,應當持續關注私募基金産品投資、運行情況,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按約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投資者若發現管理人失聯,基金财産被侵占、挪用,基金存在重大風險等情況,要及時向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冊地證監局或基金業協會反映;若發現私募基金管理人涉嫌詐騙、非法集資等犯罪線索的,要及時向公安、司法機關報案。

  五、要定期學習私募知識。互聯網技術的發展,使得金融業務不斷創新。投資者在參與私募基金等風險較高的投資業務時,也要定期學習相關知識,比如浏覽監管部門或基金業協會網站、閱讀報刊雜志等。認真辨别相關業務或産品,切勿被所謂的創新産品、超高收益蒙騙,切記你看中的是别人的收益,别人惦記的卻是你的本金

“代客理财”莫輕信 證券投資走正途

中國證監會 www.csrc.gov.cn 時間:2017-09-22

   市場上有些證券從業人員以專業炒股、承諾保底收益、約定收益分成等手段,騙得客戶信任,從而私下為投資者做資産管理,進行違規代客理财活動。然而當出現投資損失後,常常引發矛盾糾紛,從業人員代客理财違規事實也會浮出水面。

某券商營業部前員工A(持證券經紀人執業證書)私下與該營業部客戶B簽訂合作理财協議,約定由其對客戶賬戶内60萬資金進行證券買賣操作,委托期限為12個月(2015317日至2016317日)。合同期内,賬戶如産生超過20%盈利,其享有盈利部分的20%,若盈利不超過20%則盈利全部為客戶所有;如虧損超過20%,客戶有權終止該協議或讓其免費為其服務直到盈利為止。後因賬戶虧損較嚴重,雙方提前終止協議。從業人員A已向當地證監局書面承認上述違規事實。A某擅自代理客戶從事證券投資理财,并約定分享投資收益,其行為已經構成代客理财行為,違反《證券法》《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證券經紀人執業規範(試行)》及《證券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證監局對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中國證券業協會依據《自律監察案件辦理規則》和《自律管理措施和紀律處分實施辦法》有關規定,對證券從業人員A采取了紀律處分措施。而投資者B某因為盲目相信從業人員A某的承諾,最終自身财産遭到了侵害。


  證券從業人員代客理财是指證券公司員工私下接受客戶委托,擅自代理客戶從事證券投資理财的行為。

  《證券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證券公司辦理經紀業務,不得接受客戶的全權委托而決定證券買賣、選擇證券種類、決定買賣數量或者買賣價格;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證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客戶證券買賣的收益或者賠償證券買賣的損失作出承諾;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未經過其依法設立的營業場所私下接受客戶委托買賣證券。

  《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第十三條規定,證券經紀人應當在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和證券公司授權的範圍内執業,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替客戶辦理賬戶開立、注銷、轉移,證券認購、交易或者資金存取、劃轉、查詢等事宜;……(三)與客戶約定分享投資收益,對客戶證券買賣的收益或者賠償證券買賣的損失作出承諾。

  《證券經紀人執業規範(試行)》第二十條規定,證券經紀人應在《暫行規定》第十一條規定和所服務證券公司授權的範圍内執業,不得有《暫行規定》第十三條禁止的行為;第三十二條規定,證券公司的員工從事證券經紀業務營銷活動,參照該規範執行。

  《證券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第一條規定,從業人員應自覺遵守所在機構的規章制度以及行業公認的職業道德和行為準則的規定。

  從這個案例我們可以看出,投資者一定要明确區分證券公司資産管理業務與從業人員違規代客理财行為。依據《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證券公司可以依照《證券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從事接受客戶的委托、使用客戶資産進行投資的證券資産管理業務。投資所産生的收益由客戶享有,損失由客戶承擔,證券公司可以按照約定收取管理費用。證券公司從事證券資産管理業務,應當與客戶簽訂證券資産管理合同,約定投資範圍、投資比例、管理期限及管理費用等事項。證券資産管理業務屬于公司行為,以證券公司為主體與投資者書面簽署相關資産管理合同。而從業人員代客理财屬于從業人員個人行為,一般是從業人員與投資者私下簽署相關合同或口頭約定相關内容。目前證券公司嚴禁從業人員從事違規代客理财活動,采取了一系列嚴密防範措施,并在對投資者進行電話回訪過程中進行了充分的風險揭示。在這樣的情況下,如果投資者仍然私下委托從業人員為其理财,則一般認定為從業人員的個人行為,投資者一旦因違規代客理财産生虧損,投資者隻能向從業人員主張權利。

  投資者不能盲目相信從業人員違法承諾,應保持理性投資理念,努力提高自身專業知識與經驗。投資者隻有通過不斷地學習,了解證券市場各類業務規則、産品,分析市場信息、進行獨立判斷,不斷積累投資經驗,才能有效地防範風險、獲取投資收益。

遠離非法投資咨詢 樹立理性投資理念

中國證監會 www.csrc.gov.cn 時間:2017-09-29

  《證券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明确規定了咨詢機構、咨詢人員在開展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過程中應當履行的義務和必須遵守的職業準則。然而還是有諸多不法分子冒充正規投資咨詢機構、虛構專業理财業務員身份,以提供精準投資咨詢建議、幫助投資者獲得超高的投資收益回報為誘餌,騙取投資者的信任,實施非法證券投資咨詢等活動。

上海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明知公司并無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的資質,在未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的情況下,面向社會公衆擅自開展證券投資咨詢業務。期間,公司收取咨詢費約人民币9萬元,收取誠信操作金、咨詢費共計人民币76餘萬元。王某的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最終被上海市閘北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罰金人民币八萬元,并沒收全部違法所得。


  另一起非法投資咨詢相關案件中,王某被北京某投資管理集團有限公司解聘後,于20162月至20169月間,多次在北京市石景山區某小學保安室等地,虛構自己理财公司業務員身份,通過簽訂虛假的出借咨詢與服務協議,欺騙郭某向其個人賬戶打款,共計騙取投資理财款34萬元人民币,期間以返利等形式返還郭某5.2萬元。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認為王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他人财務,數額巨大,構成合同詐騙罪,最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有關規定,判處王某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退賠被害人郭某二十八萬餘元,并處以五千元罰金。

  我國《證券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未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證券業務。而上述兩個案例中,不法分子通過編造、虛構所謂的專業投資顧問資質,利用高額收益騙取投資者信任,進而通過虛假交易騙取投資者的财産。因此投資者在投資咨詢過程中一定要時刻保持警惕,提高風險防範意識。

  一是要擦亮眼睛,仔細核查相關機構是否具有中國證監會許可的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的資質。投資者可以通過中國證券業協會網站查詢到合法機構和人員名錄,在投資咨詢時還應當仔細查看該機構的營業執照經營範圍是否包含證券投資咨詢。中國證券業協會網站設有非法仿冒機構信息公示專欄,投資者可以予以關注。

  二是要高度警惕,切勿向對方個人賬戶彙款。合法證券投資咨詢機構一般通過公司專用收款賬戶收取咨詢服務費,對于那些要求将錢打入個人銀行賬戶的證券咨詢活動,投資者要格外小心。投資者可以向證券投資公司進行咨詢,如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上報有關監管部門。

  三是要理性投資,提高風險防範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投資者應自覺遠離以高收益為誘惑的非法投資咨詢機構,摒棄一夜暴富觀念,切勿被非法分子高收益高回報的虛假信息蒙蔽雙眼,時刻保持理性投資心态。

期貨交易重資質 非法平台莫着迷

中國證監會 www.csrc.gov.cn時間:2017-11-03

  近年來,非法期貨活動處于多發狀态,特别是以商品現貨的名義進行非法期貨交易活動的場所屢禁不止,嚴重侵害了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損害了期貨市場的聲譽,在社會上造成了不良影響。2017年上半年,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部際聯席會議分别召開第三次會議和回頭看工作交流會,部署了相關規範地方交易場所的政策措施。同時,部分地區法院也陸續就相關非法期貨交易活動依法作出判決,對投資者辨識非法期貨交易活動提供了現實參考,具有很強的警示作用。 

以某電子交易平台為例。作為清理整頓後保留的交易場所,該平台以現貨為依托,采用标準化合約競價電子撮合、T+0、每日無負債結算、杠杆、保證金、強制平倉等交易方式,以收取手續費為盈利模式。但該平台總經理謝某、副總經理鄭某某和陳某某等相關涉案人員擅自發展所謂的做市商,将該平台的木糖醇、液堿、甘油、雙氧水、甲醛、草酸等部分交易品種和業務外包。這些做市商向下繼續發展代理商,他們共同通過互聯網、微信、電話等方式公開營銷,利用該平台提供的後台數據,采用先提供正确情報,以小額盈利誘導客戶加大投資,後提供虛假行情信息,反向操縱價格的方式,緻使投資者大幅虧損。做市商與該平台按照85%15%的比例瓜分投資者虧損資金,做市商将取得的85%客戶虧損再在其與代理商之間進行瓜分。據統計,謝某、鄭某某、陳某某等人共同獲取非法利益合計人民币7972.32萬元。201511月,三人分别被人民法院以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十三年、有期徒刑七年,同時被處以相應罰金。


  在已發生或判決的案例中,不法分子往往以商品現貨交易為幌子,誘導投資者參與非法期貨交易活動,造成投資者财産損失。投資者對此應保持高度警惕,并特别注意以下兩點:一是商品現貨交易通常采取買賣雙方一對一的方式協商确定品種、價格、數量、交貨日期等合同條款,而不能采取國發[2011]38号和國辦發[2012]37号文件中禁止的集合競價、連續競價、電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二是商品現貨交易通常要發生實物交割,而不是通過結算買賣差價的方式了結交易。若有人勸誘你參加與上述特點不相符合的商品現貨交易,請當心卷入非法期貨交易活動,并可向當地公安機關舉報。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六條明确規定:未經國務院批準或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立期貨交易場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組織期貨交易及其相關活動。但實際中,期貨交易因其特殊的交易制度,常被不法分子拿來利用,設立各種名目的現貨交易平台或中心,這就涉嫌非法經營罪。其實要辨識非法期貨活動,隻需從以下四個角度來考量:一是辨識主體資格。按照前述規定,開展期貨業務需要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取得相應業務資格,否則即為非法機構。投資者可以登錄中國證監會網站、中國期貨業協會網站查詢合法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信息,或者向當地證監局核實相關機構和人員信息。二是辨識營銷方式。一些不法分子喜歡以老師期神自居,常常發出隻要跟着他做,就能賺大錢等隻強調收益不關注風險的犀利言辭。投資者需要知曉,包括期貨在内的任何金融産品投資都是遵循高收益必然伴随高風險的基本原則,沒有天上掉餡餅的好産品。合法的期貨經營機構以适當性制度為指引,講究把合适的産品賣給适合的投資者,是不得進行此類虛假宣傳的。投資者遇到這種誇張的宣傳手法,請一定注意提高警惕。三是辨識互聯網網址。非法期貨網站的網址往往采用無特殊意義的字母和數字構成,或采用仿冒方法,在合法期貨經營機構網址的基礎上變換或增加字母和數字。投資者可通過中國證監會網站或中國期貨業協會網站查詢合法期貨經營機構的網址,識别非法期貨網站。投資者請勿登錄非法期貨網站,以免誤入陷阱,上當受騙。四是辨識收款賬号。合法期貨經營機構隻能以公司名義對外開展業務,也隻能以公司的名義開立銀行賬戶,而非法機構往往以個人的名義開立收款賬戶。如果有人要求投資者把錢打入以個人名義開立的賬戶,投資者即可果斷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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