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 “投資者保護o明規則、識風險”案例(二)

2017-10-12 10:04:37 譚豔麗

警惕“漲停闆”中的陷阱

中國證監會 www.csrc.gov.cn 時間:2017-06-16

   我國股票市場設有日内10%的漲跌幅限制,投資者通常将漲停解讀為市場對該股的樂觀預期。不法分子利用投資者“追漲”的心理,人為制造“漲停闆”,吸引投資者跟風買入推高股價,一旦操縱者獲利出逃,股價就會失去支撐,甚至出現持續暴跌,使追高買入的中小投資者成為“接盤俠”。

  我們以唐某某為例,來看看漲停闆操縱者的手法。他在三個交易日内即完成操縱“X”的“建倉-拉擡-出貨”全流程,非法獲利3634萬元。

2015年3月23日,唐某某買入“X”214萬股,成交金額4144萬元,成交均價19.37元,完成建倉。第二天,唐某某從上午10:42開始,以18.91元至漲停價21.32元的價格和100倍于同檔位其他投資者申報總量,在短短31分鐘内将“X”股價拉至漲停,上漲幅度達12.7%。中午收盤前“X”短暫打開漲停,唐某某又以漲停價和超過賣盤55倍的申買量,5分鐘内将股價再次推至漲停。下午開盤後,唐某某繼續以漲停價申報買入2796萬股,形成巨量堆單将股價封死在漲停闆上。

   3月25日開盤集合競價期間,唐某某以23.45元的價格(高于前收盤價9.77%)申報買入700萬股,接近同期市場申報買入量一半,并在9時19分48秒前全部撤單。按照交易規則,9時20分後将不能撤單,顯然唐某某的目的不是真實成交,而在于誤導其他不知情的投資者以為買盤洶湧而跟進搶籌,推升開盤價格。果然,當日“X”以22.8元價格開盤,漲幅6.94%。唐某某達到目的,開盤後即反向出貨,陸續以22.8元至21.24元價格賣出前期持股,25日“X”價格一路振蕩下行,以21.21元收盤。開盤時跟進的投資者恐怕隻能望“盤”興歎,而唐某某早已賺得盆滿缽滿。

  活躍在漲停闆上的操縱者和正常投資者的交易行為有明顯的區别,他們在成功拉升股價後随即反向賣出,或者大量撤單以避免真實成交,反映出他們的意圖在誘騙其他投資者跟風買入,而沒有真實投資目的。這種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禁止單獨或者通過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連續買賣,或者以其他手段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操縱市場的情形,當然難以逃脫證監會的法眼,2014年和2015年唐某某因操縱市場先後被證監會兩次行政處罰,為規避監管,唐某某轉戰香港,通過滬港通繼續操縱A股股票,“魔高一尺、道高一丈”,2017年證監會再次将唐某某等人繩之以法,前後共開出12億元罰單。

  唐某某的行為告訴我們,漲停闆未必“喜大普奔”,也可能深埋騙局。投資者對于價格非理性變化的股票,不要盲目追漲,要全面考察公司的經營業績、發展前景,關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或者同行業情況,注重公司内在價值是否發生變化。如果沒有這些“基本面”的支撐,股價突然漲停,此中恐有蹊跷。一旦落入違法者設下的“陷阱”,将遭受嚴重損失。假設投資者小明被唐某某的操縱行為誤導,因前一天漲停沒有買到,忍不住于3月25日以22.8元的開盤價買入100萬元的“X”,則當日浮虧就将近7萬元。因此,投資者應當樹立并堅持價值投資的理念。規避損失的一個重要方法就是不盲目追漲,不參與市場過度惡炒,形成良好的投資習慣,妥善管理和防控投資風險。

“尾市”拉升藏玄機 盲目追漲落陷阱

中國證監會 www.csrc.gov.cn 時間:2017-06-23:

   股市交易中,大家習慣把臨近收盤前的交易時段稱做“尾市”。由于收盤價具有指标意義,影響次日開盤走勢,而且尾市交易相對清淡、時間期間短,影響股價需要的資金量較少,因此,尾市操縱成為常見的市場操縱手法之一。此類操縱手法具有很強的欺詐性和迷惑性,不明真相的投資者容易被尾盤快速拉升的股價走勢吸引,誤以為該股有強烈的上漲預期,從而盲目追高,殊不知,正好中了操縱者的圈套。

  任某某即慣用此類手法。任某某長期從事大宗交易活動,經營模式是通過大宗交易方式打折買入上市公司股東減持的股票,并迅速在二級市場抛售變現,賺取差價。為了實現在二級市場高價出貨,任某某屢屢在減持前一日尾市階段拉擡收盤價,次日高價減持。以他2011年11月23日至24日操縱的“X”為例:

  2011年11月23日,任某某通過大宗交易買入“X”45萬股,成交價格28.32元,買入金額12,744,000元,完成建倉。

  2011年11月23日臨近收盤期間(14:56:24至14:59:28),任某某為了在短期内拉升股價,大量申報買入“X”4筆共計63,000股,占尾市階段市場申買量的比例高達75.54%;委托價格由29.60元升至32.00元,每筆均高于當時市場上的買1檔價格,三分鐘内将股價由29.35元拉升至30元收盤,拉升幅度達2.21%。

   2011年11月24日,在達到操縱股價目的後,任某某将持有的50萬股“X”全部賣出,導緻該日股價震蕩下跌。任某某通過尾市三分鐘的操縱賺取近30萬元。

   其實,正常投資者出于看好某隻股票的投資價值,即使是在尾市期間買入,仍然屬于合法行為。任某某行為的違法性在于,其大量買入股票是為了拉高收盤價,誘騙投資者跟風,一旦目标得逞,馬上趁機套現,根本不是真實的交易目的。這樣的行為就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禁止以其他手段操縱證券市場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操縱市場的情形,必定會受到監管部門的嚴懲。2011年至2014年期間,證監會先後兩次對其作出處罰,開出3億多元罰單。

  投資者進行市場投資時,應遵從符合價值規律的理性投資方式,結合市場、行業和公司的情況進行冷靜分析,警惕市場操縱者興風作浪,制造虛假繁榮。如果盲目跟風炒作,極易被市場操縱者利用,造成慘重損失。以本案為例,假設投資者小明被尾市股價的迅速上漲所誘惑,以收盤價30元價格追漲買入,次日即虧損3%。在此提醒廣大投資者,尾市期間莫名發生股價異動,此中恐有蹊跷,跟風炒作、追漲殺跌實乃刀口舔血,小心天上掉下來的“餡餅”變成市場操縱者的“陷阱”,成為市場操縱者的高位接盤俠。

合約異動要看準 臨近交割更小心

中國證監會 www.csrc.gov.cn 時間:2017-07-03

   期貨市場能夠有效分散現貨市場價格波動帶來的風險,并能夠通過公開透明的交易機制形成真實、合理的商品交易價格,在我國資本市場中發揮着重要作用。期貨市場實行保證金交易制度,能夠調動少量資金進行較大價值的投資,具有“四兩撥千金”特點,日益受到投資者的關注。近年來,一些不法分子逐漸将違法的觸角深入到期貨市場,利用投資者有追漲殺跌的心理,通過期貨現貨兩個市場實施“花式”操縱,扭曲期貨市場價格,将廣大期貨投資者帶入深淵。

  姜某即是這些不法分子中的典型代表。姜某曾是國内某甲醇貿易商X公司的總經理,為進行套期保值做多“甲醇1501”合約。2014年年底,臨近期貨合約交割月份,“甲醇1501”合約持倉逐步下降,姜某暗感不妙。為了使甲醇現貨市場價格符合預期并确保多頭套保持倉順利進入交割月,姜某累計動用約4億資金,大量增加合約買倉,短短一個月的時間買持倉占市場買持倉總量的比例從30.75%升至最高的76.04%,最高買持倉量是市場同期買持倉量第二名客戶(439手)的62倍,形成多頭持倉明顯優勢。同時,姜某利用X公司在現貨市場的優勢地位大量囤積現貨,将X公司甲醇賬面庫存餘額從17萬噸增加至42萬噸,造成市場甲醇現貨需求旺盛的假象,降低市場對“甲醇1501”合約可供交割量的預期,以期進一步推高期貨市場價格。

  果然,通過操縱期貨現貨兩個市場的共同作用,許多投資者受到迷惑紛紛做多“甲醇1501”。12月3日“甲醇1501”合約價格較11月14日上漲8.9%。 

然而,人算不如天算。姜某因動用資金量太大後期無力追加期貨保證金,期貨公司按照規定對其實施了強行平倉。大量合約抛單導緻合約價格大幅下跌,引發投資者恐慌性抛盤,僅3個交易日合約價格跌幅高達19.1%。當初受到迷惑跟單買入的投資者追悔莫及。

  另一個不法分子劉某為實現自身盈利,通過大量增持空單、自買自賣、連續打壓的方式做空“聚氯乙烯1501”,導緻“聚氯乙烯1501”合約的市場成交價格與現貨市場價格出現大幅偏離。然而後期多頭力量占據市場主力,“聚氯乙烯1501”合約價格逐漸回歸正常水平,劉某不僅自己沒賺到好處,也坑害了廣大投資者的利益。

  如果出于對市場趨勢的合理預期而做多或者做空期貨合約,這屬于正常的投資行為。而不法分子的違法性在于,他們為了謀取私利,利用資金或持倉優勢逆市拉升或者打壓合約價格,人為扭曲期貨産品交易價格,誤導投資者的投資決策,擾亂正常的市場交易秩序,這就違反了《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四十條關于禁止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規定,構成《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七十一條所述通過集中資金優勢、持倉優勢連續買賣合約,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或者為影響期貨市場行情囤積現貨等手段操縱期貨市場的違法行為。

  期貨市場專業性很強,采用杠杆交易,投資期貨市場除了要熟悉期貨市場的法律法規規則外,還需要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以及對市場和交易品種走勢的判斷預測能力,能夠對國家宏觀經濟形勢有所把握,運用宏觀因素、微觀因素分析供求關系對相關品種交易價格産生的影響。投資者對于異動合約要理性判斷,要用冷靜的頭腦和理性的思維去面對,切勿人雲亦雲,僅僅跟随市場價格變動訊号即追漲殺跌,一不小心落入不法分子圈套,造成經濟損失。另外,期貨經營機構應更加注重對期貨投資者的适當性管理,使具有一定投資經驗和風險承受能力的投資者進入期貨市場,幫助投資者購買适合的産品,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黑嘴“專家”莫輕信 小心薦股有套路

中國證監會 www.csrc.gov.cn 時間:2017-07-07 來源:

   目前,不少财經頻道都會在黃金時間段播出股票投資節目,邀請證券分析專家和觀衆交流股票投資技巧和經驗,提醒投資者規避防範市場風險。股票投資節目本應是投資者教育的沃土,而證券咨詢行業的個别不法分子,卻利用投資者的信賴,推薦、炒作自己預先持有的股票,待不明真相的投資者買進後,自己在高位套現離場,從而使盲目跟風投資者在高位套牢。

  朱某,2010年8月至2014年8月期間,擔任某證券公司營業部經紀人,持有證券經紀人證書,從事股票經紀業務,具有一定的證券投資知識。2013年3月至2014年8月,朱某在某财經頻道股票投資欄目擔任股票分析嘉賓,面對電視前的衆多投資者,朱某不進行正面的投資者教育,反而幹起黑嘴的勾當。

朱某直接操控其父親、母親、祖母的股票賬戶,先當天提前買入A股票。當晚,在股票投資欄目中,朱某直接點名A股票名稱,詳細描述股票特征,對股票進行正面評價,鼓動、暗示投資者買進。一些中小投資者對電視節目專家的分析深信不疑,第二個交易日上午一開盤,便聽從朱某建議跟風進場。朱某則在電視欄目公開薦股後的幾個交易日内,将股票全部賣出為自己牟利。

  朱某以此手段操縱A股多隻股票,嚴重侵害了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擾亂了證券市場的正常秩序。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禁止以其他手段操縱證券市場的規定,同時朱某也違反了《證券法》第四十三條證券從業人員禁止買賣股票的規定。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和第二百零三條的規定,朱某被依法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1358萬餘元的罰款。

  獨立思考決策才是投資者立足證券市場的投資策略。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在投資過程中,要保持平常心,多學習、多觀察、多思考,專家的意見可以借鑒參考,但切忌盲目聽從,不做分析而跟風投資。特别是對那些通過電視、微博、博客等渠道推薦個股、預測點位、預估漲停闆等情況,一定要擦亮慧眼保持警惕,客觀分析專家投資建議,有自己的主觀判斷,避免落入不法者的圈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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